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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6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胜民与任金洪、王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民,任金洪,王荣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97号原告曹胜民,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梅园18幢503室。被告任金洪,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田畈村2组。被告王荣富,经商,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华桥新村12幢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胜民诉被告任金洪、王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胜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