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6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胜民与任金洪、王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民,任金洪,王荣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97号原告曹胜民,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梅园18幢503室。被告任金洪,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田畈村2组。被告王荣富,经商,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华桥新村12幢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胜民诉被告任金洪、王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胜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