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武侯民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亮诉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亮,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3144号原告马亮。委托代理人陈烨,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敏,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游红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东昌。委托代理人易春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亮诉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亮撤回对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