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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873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