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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元林、方方与台州市黄岩中天塑料模具有限公司、陶开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林,方方,台州市黄岩中天塑料模具有限公司,陶开友,汪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425号原告:孙元林,市黄岩区东城街道蓝色多瑙河小区7号楼1101室。原告:方方,黄岩区西城街道肇泽池巷32号。被告:台州市黄岩中天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东路村。法定代表人:陶开友,经理。被告:陶开友,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剑山村42号。被告:汪建军,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东路村1区1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元林、方方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中天塑料模具有限公司、陶开友、汪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元林、方方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台州市黄岩中天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分别为gek-120、gek-220注塑机两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台州市黄岩中天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分别为gek-120、gek-220注塑机两台。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金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