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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673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纯春与张木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纯春,张木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73号原告李纯春,经商,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椿树村欢塘组,现住浙江省义乌市下骆宅振兴西路113号。被告张木香,经商,福建省人,曾在浙江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8869号商位经商,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纯春与被告张木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纯春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纯春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楼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