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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庆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支行与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3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支行。住所地:庆元县××号。负责人姜××。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吴××。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诉被告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应瑞审 判 员  吴高敏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锋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公告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诉被告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已撤诉。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丽庆商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о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请张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