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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嵊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朱××、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朱××,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嵊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刘××。被告朱××。被告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朱××、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1月1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预交诉讼费430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故本案应视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