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其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102号原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楼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金榜,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虹冉,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施其力,唐先镇新河村长河小区10号。原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施其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09年11月2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廉球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胡永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