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占俊达、周正华金与占俊达、周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占俊达、周正华金,占俊达,周正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祝翔,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职员,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蛟池街68号东单元301室。被告:占俊达,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丰林小区16幢3单元201室。被告:周正华,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11幢1单元401室。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占俊达、周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祝翔、被告占俊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2008年4月1日,被告占俊达因经营之需,到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9月10日止,月利率为9.3075‰,按季结息,并由被告周正华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现起诉,要求1、被告占俊达归还借款100000元和利息22508.65元(算2009年9月20日止,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结算);2、被告周正华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良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拟证明被告占俊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和被告周正华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3、贷款利息查询单,拟证明被告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事实。被告占俊达对在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中签名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该笔贷款其未收到的意见。被告周正华未提供答辩,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占俊达无异议。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确认。依据上述已确认证据,结合庭审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2008年4月1日,被告占俊达因经营之需,到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9月10日止,月利率为9.3075‰,按季结息,并由被告周正华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所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占俊达发放了贷款,被告占俊达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周正华为被告占俊达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占俊达所提其未收到该笔贷款的意见与事实不相符合,本院无法采纳。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占俊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22508.65元(算至2009年9月20日止,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结算);二、被告周正华对上述所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正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占俊达追偿。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占俊达、周正华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