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亭溪包装有限公司与XX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亭溪包装有限公司,XX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176号原告:海宁市亭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路仲镇1号。法定代表人:卜启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社良,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华,市海洲街道体育场路6号403室。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海宁市亭溪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XX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亭溪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亭溪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海宁市亭溪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仲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