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庆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3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庆元县××号。负责人姜××。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应瑞审 判 员 吴高敏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