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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袁××、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袁××,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王××。被告:袁××。被告: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袁××、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陈 俊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