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包装有限公司,黄甲,潘××,钱××,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653号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电信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碶××路××室。法定代表人:钱××。被告:温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江镇××示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甲。被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包装示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乙。被告:黄甲。被告:潘××。被告:钱××。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包装有限公司、黄甲、潘××、钱××、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通知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一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