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磐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晓强与卢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强,卢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443号原告:张晓强,农民,县安文镇王隐坑村28号(身份证号码:3307271978********)。被告:卢健平,农民,安县新渥镇大麦坞村70号(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晓强与被告卢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晓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健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强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7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借款在2007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期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还款。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8400元(利息按月利率7‰计算,至2009年8月10日止。以后按同等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借条一张,以证明被告于2007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在2007年8月10日欠还款的事实。被告卢健平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卢健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自行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上载:今欠张晓强人民币五万元整,2007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期届满,被告没有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还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在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被告逾期未还,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0000元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部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卢健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健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晓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8月11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晓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1460元,由被告卢健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军伟审 判 员 马国强审 判 员 卢红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