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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208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周××。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张××与被告周××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09年11月19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能在本院规定的七天时间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1598元。本院认为,原告张××未能在本院规定的七天时间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仲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