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208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周××。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张××与被告周××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09年11月19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能在本院规定的七天时间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1598元。本院认为,原告张××未能在本院规定的七天时间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仲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