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与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韩××。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岑国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