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夫申与李振根、李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夫申,李振根,李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657号原告:金夫申,温岭市泽国镇前炉路54-2号。被告:李振根,温岭市泽国镇西桐村a区135号。被告:李春芳,省温岭市泽国镇西桐村a区135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志卫,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夫申与被告李振根、李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夫申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夫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金夫申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