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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唐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昌乐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南信用社与肖贤胜、肖其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南信用社,肖贤胜,肖其文,岳秀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唐商初字第190号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南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南信用社”)代表人郭诚,主任。被告肖贤胜。被告肖其文。被告岳秀堂。本院在审理原告社城南信用社与被告肖贤胜、肖其文、岳秀堂贷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南信用社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4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国泉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