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300号原告:冯辉,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王晓军,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本市碑林区草场坡小区5-1-101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南关正街64号。负责人:益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江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辉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辉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辉承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