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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浩与杨宝顺、解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杨宝顺,解正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850号原告:徐浩,003198404162376,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村。被告:杨宝顺,32603196303272378,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西岙村11号。被告:解正德,身份证号码××××260××196812222××79,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村6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浩与被告杨宝顺、解正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浩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元,依法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徐浩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