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27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霍邱县宏军绣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新国绣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宏军绣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新国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279号原告:霍邱县宏军绣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春红。委托代理人:陆胜发。被告:浙江新国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春。委托代理人:魏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宏军绣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新国绣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邱县宏军绣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