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张××。被告:邱×。委托代理人:陈××。原告张××与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当庭要求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陈常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