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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张××。被告:邱×。委托代理人:陈××。原告张××与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当庭要求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陈常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