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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田秦生与西安兰花花餐饮有限公司、李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秦生,西安兰花花餐饮有限公司,李建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141号原告:田秦生,西安联创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凤琴,女,1961年元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董金龙,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兰花花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南路仁厚庄76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宁,董事长。被告:李建新,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小宁,女,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兰花花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西安市凤城九路白桦林居9号楼31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秦生与被告西安兰花花餐饮有限公司、李建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秦生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秦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秦生撤回起诉。诉讼费1831元,由原告田秦生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