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与袁××、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袁××,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372号原告:方××。被告:袁××。被告:单××。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袁××、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陈 俊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