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华厦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华厦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1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33号申请人咸阳华厦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清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公司。(以下简称八局一公司西北公司)负责人于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局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八局一公司西北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八局一公司西北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09年6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八局一公司西北公司给付申请人违约金80万元。二、被执行人八局一公司西北公司在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400万元。三、被执行人八局一公司西北公司在2009年7月底、8月底前分两次付清剩余金额。四、自2009年6月26日开始,双方另签租赁合同,若达不成新的租赁合同,则按调解书规定的租赁价格、付款办法执行。五、被执行人八局一公司西北公司若不能按上述付款条款履行,则恢复原调解书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八局一公司西北公司前后共给付申请人案款505万元。《和解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八局一公司西北公司并未按约定予以履行,构成违约。本院恢复原调解书执行,又限其在2009年11月26日前与申请人对帐并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八局一公司西北公司无故拖延,拒不对帐,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八局一公司西北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现不能履行给付义务,该民事责任应由设立其的法人单位八局一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6619782.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