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国建与蔡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建,蔡君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52号原告:陈国建,城东街道石仓下村26号,系温岭市荣昌纸箱厂业主。被告:蔡君波,城北街道南山村e区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建与被告蔡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国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陈国建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陈森程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