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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96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泰蕾丝花边有限公司与南京玄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泰蕾丝花边有限公司,南京玄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965号原告义乌市泰蕾丝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委托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玄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6号1幢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泰蕾丝花边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玄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泰蕾丝花边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泰蕾丝花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7元,由原告义乌市泰蕾丝花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