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寿兴诉被告西安烽火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寿兴,西安烽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51号 原告郭寿兴,男。 被告西安烽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南何村224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寿兴诉被告西安烽火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7日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寿兴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寿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75元,下余75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