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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甲与陈甲、金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陈甲,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金甲。委托代理人:陈乙。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甲。被告: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甲诉被告陈甲、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金甲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