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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陈某、钱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陈某,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钱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钱某甲。委托代理人:杜平。被告:陈某。被告:钱某乙。被告:钱某丙。被告:钱某丁。被告:钱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甲诉被告陈某、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钱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甲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钱某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钱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