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虞商初字359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春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春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3598号原告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城北开发区时代大道。法定代表人江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昌夫,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黄河新村74号楼2单元101室,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20311196407010815。被告浙江春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杨言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88元,依法减半收取18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凤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