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607号原告:杨×。被告: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5元,由原告杨×负担。审 判 长 留建飞审 判 员 吴芳君人民陪审员 王正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忠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