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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607号原告:杨×。被告: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5元,由原告杨×负担。审 判 长  留建飞审 判 员  吴芳君人民陪审员  王正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忠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