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69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新义与吴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义,吴琴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54号原告陈新义,经商,户籍地义乌市上溪镇周村村五组。委托代理人陈文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琴芳,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义与被告吴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义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陈新义负担。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楼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