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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648号原告: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陈××。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伟敏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