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648号原告: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陈××。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伟敏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