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唐前开与夏位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前开,夏位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唐前开,男,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唐柯平,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夏位军,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唐前开与被告夏位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前开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前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前开撤回起诉。本院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前开承担。代理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