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与周××、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周××,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703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周××。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周××、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对被告陆×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