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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甲与袁乙、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甲,袁乙,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530号原告:袁甲。委托代理人:汪××。被告:袁乙。被告:单××。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甲与被告袁乙、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甲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袁甲负担。审 判 长  陈 俊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