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平阳朗迪家具有限公司与陈熙勇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阳朗迪家具有限公司,陈熙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阳朗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国。委托代理人:江丁库。委托代理人:吴建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熙勇。委托代理人:温正搭。上诉人平阳朗迪家具有限公司因与陈熙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09)温平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平阳朗迪家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平阳朗迪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平阳朗迪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6947元,减半收取3473.5元,由上诉人平阳朗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邓习军代理审判员 吴跃玲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柯丽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