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红与山东煤炭物资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山东煤炭物资总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529号原告孙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大勇。被告山东煤炭物资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诉被告山东煤炭物资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7元,由原告孙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