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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古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袁清富、张二小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袁清富;张二小;弓青岁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古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清富,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梓潼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交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12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被告人张二小,男,1976年9月8日出生于古交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交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29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被告人弓青岁,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于古交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古交市看守所。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0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清富、张二小、弓青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振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清富、张二小、弓青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日晚,失主李某的一辆农用三轮车(价值6048元)被盗。后被告人袁清富经程春杰介绍向一不认识的人将该农用三轮车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下。2009年5月的一天,袁清富经被告人张二小介绍又将该农用三轮车卖给被告人弓青岁。2009年8月上旬的一天,弓青岁驾驶该农用三轮车在古交市桃园街道办石家河村附近修车时,被失主李某认出,将该三轮车追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三被告人的供述;2、李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3、程春杰的证言;4、赃物照片;5、估价鉴定结论;6、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清富、张二小、弓青岁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予以销售、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清富、张二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弓青岁当庭辩称,我不知道所购买的车是赃车。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日晚,失主李某的一辆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在古交市马兰镇西沟村被盗。后经程春杰介绍,被告人袁清富向一不认识的人将该农用三轮车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下。2009年5月份的一天,袁清富经被告人张二小介绍又将该农用三轮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弓青岁。袁清富支付张二小介绍费200元;弓青岁支付张二小介绍费100元。2009年8月上旬的一天,弓青岁驾驶该农用三轮车在古交市桃园街道办石家河村附近时,被失主李某认出,将该三轮车追回。经估价鉴定,该三轮车价值6048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李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2009年4月1日晚上,我放在古交市马兰镇西沟村的一辆时风牌农用三轮车被盗。2009年7月1日左右,我路过石家河村时,在路边发现一个三轮车像我被盗的那辆。我就和司机说这辆车是我丢的。后司机就把车扔下跑了,我就把车开回家了。2、袁清富的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我经任伟介绍向一个四川人以24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时风牌农用三轮车。我拉了一趟砖觉得这辆车没劲,后经张二小介绍就将这辆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邢家社的一个人。我给了张二小200元的介绍费。到了8月2号左右,张二小给我打电话说邢家社的那个人开上车拉东西时,三轮车的失主认出了该车,邢家社人向我要3000元的车钱。我就答应给他2000元处理此事。由于我手头没钱,一直也没兑现。3、程春杰(又名程任伟)的证言: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袁清富和我说,想买一辆农用三轮车。我在古交沟儿口碰上一个30多岁的男人说,他有一辆农用三轮车在西曲。后我就打电话叫上袁清富去西曲看了车。之后,我和售车人开着三轮车去了袁清富的住处,袁清富把钱给了卖车人。多少钱成交的我不清楚,我从中没挣钱。4、张二小的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我碰上袁清富,他说有一辆三轮车想卖。正好弓青岁想买一辆三轮车,我就从中介绍。弓青岁以3000元的价格向袁清富买下了三轮车。我向弓青岁的妻子要了100元的介绍费,袁清富给了我200元的介绍费。大约三个月后,弓青岁说他开上车在古交被人认出来是被盗车辆,人家把车开上走了,让我找袁清富退钱。我在电话上和袁清富说了几次,袁清富答应退弓青岁2000元,但一直也没退。5、弓青岁的供述:2009年5月份下旬的一天,我经张二小介绍,在原平川的一个洗煤厂院里,向一个四川人以30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时风牌农用三轮车。我给了张二小100元的介绍费。2009年8月上旬的一天,我开着车在石家河时,有个人说这个车是他被盗的。我就让他把三轮车开走了。6、赃物照片,证实被盗三轮车的外观特征。7、估价鉴定结论,证实被盗三轮车的价值为6048元。8、三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均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清富、张二小、弓青岁在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买卖、介绍买卖价值6048元的机动车,应当认定三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袁清富、弓青岁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清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48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10年1月11日止)二、被告人张二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48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三、被告人弓青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48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绪良审 判 员  张恩忠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