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兴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赵某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杨某应给付的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孩子抚养费960元,本院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已将案件款960元执行完毕,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兴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晓军审 判 员 罗银环代理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七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