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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建荣与王荣康、鲁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荣,王荣康,鲁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102号原告马建荣,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曹娥街道下沙村大弄堂西首82号。身份证号:33062219680419001x委托代理人叶全夫,上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荣康,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东关街道新丰村四丰张家009号。身份证号:330622197111085553被告鲁燕萍,住上虞市东关街道新丰村四丰张家009号。身份证号:330622197209095522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传耿,上虞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荣与被告王荣康、鲁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荣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荣康、鲁燕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建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荣康、鲁燕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建荣撤回对被告王荣康、鲁燕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4元,依法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马建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琪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