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玉芬与王献、许林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芬,王献,许林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潘玉芬,女,1956年3月30日出生,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丰泽路57号。被告:王献,男,1968年5月8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西塘村(北斗星美味馆)。被告:许林妃,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献妻子。原告潘玉芬与被告王献、许林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玉芬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80元,由原告潘玉芬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