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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兴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任兴奎申请执行兴平市赵村镇界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兴奎,兴平市赵村镇界庄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任兴奎,男,汉族。被执行人兴平市赵村镇界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任宝生,该村委会主任。任兴奎申请执行兴平市赵村镇界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2009年8月5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兴平市赵村镇界庄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恢复申请人的承包的2.95亩土地。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兴平市赵村镇界庄村委会的耕地和机动耕地均直接由各村民小组管理使用,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以调整的耕地和机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咸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本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晓军审 判 员  罗银环代理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