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71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郦永凯与周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永凯,周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16号原告:郦永凯,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牌头镇牌一村。被告:周晋,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牌头镇牌一村。原告郦永凯为与被告周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志军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郦永凯、被告周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郦永凯诉称,2008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晋在庭审中辩称,该借款系赌债,但欠钞票是要还的,因目前没有钱,有钱的话会还的。原告郦永凯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的事实。该借条经庭审出示并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周晋对其辩称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综上,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周晋因需向原告郦永凯借款,至2008年8月17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晋向原告郦永凯借款的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晋辩述该借款系赌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相佐证,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该辩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晋应归还原告郦永凯借款人民币6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