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369号原告:陈××。被告:朱××。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1月27日以被告朱××开办的宁波市鄞州五乡世纪百联超市加盟店已赔偿原告有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