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健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健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997号原告:杭州健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方正。委托代理人:陈德法。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沈平。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责人:黄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健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健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健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杭州健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