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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湘伟与李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湘伟,李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1244号原告:吴湘伟,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安洲街道庆丰新村1幢4单元201室。被告:李东升,峰街道省耕路49号1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湘伟与被告李东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湘伟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湘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吴湘伟负担。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