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拱商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柯云卿与吕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云卿,吕建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546号原告:柯云卿。被告:吕建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柯云卿诉被告吕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云卿以被告吕建德已经归还欠款为由,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柯云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云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柯云卿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