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陕西三棵树超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陕西三棵树超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215号原告: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2路20号。法定代表人:SAFFERY,clinedavidjamce。委托代理人:张刚,男。被告:陕西三棵树超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路东段236号金桂苑商住楼甲段1层。法定代表人:邵国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三棵树超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8元,由原告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